德昌县南山国际学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手册
内容简介:
正 文:一、推普周简介
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普及,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通过开展推普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积极推行规范汉字,在全社会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围。
二、为什么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已开展40多年并取得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尚未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普及民族共同语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力推行、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推普参与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整个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是什么?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国家如何开展推普周活动?
国家专门成立了“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牵头,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国推普周活动。按照惯例,除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外,教育部、国家语委每年都要确定若干城市为重点活动城市,并在其中选定两个城市,分别作为开幕式和闭幕式举办城市。
五、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的“普通”是“普遍”、“通用”的意思。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推广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六、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七、推广普通话的意义是什么?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九、全面贯彻推普方针,必须充分发挥哪四个重要方面的作用?
一是要发挥教育部门的基础作用。
二是要发挥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
三是要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的示范作用。
四是要发挥交通、邮电、电子技术、商业、旅游、金融、工商等服务行业的先行作用。
十、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